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3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建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黎瑞圓 (原名黎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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