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3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宇青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佳駿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3,15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995元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
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