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3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鳳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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