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7號上訴人廖○○法定代理人馮瑩
廖啓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金朝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6月1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8,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條)。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有上開缺漏,應並予於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