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44號

抗告人 李政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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