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73號聲請人 杜曉慧 相對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維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2年7月19日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196,236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在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96,236元,並於112年7月20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然相對人屆期並未依約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此有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依照調解內容可知,相對人應於112年7月20日匯款196,236元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然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匯款乙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存摺影本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主張遲延利息部分,因前開調解紀錄內容並未載明相對人遲延給付時,遲延利息該如何計算,是遲延利息部分尚非前開調解紀錄之執行力所及,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未有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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