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74號原告 鍾軍翔 法定代理人 楊少東 訴訟代理人 許育齊 律師被告 林大維
李元堯
白炳濬 (原名: 白育憲
許家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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