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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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天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006號、107年度執字第18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天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李天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4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5至7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30日│106年8月7日│106年10月4日11時55分│││││往前回溯3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627號│字第4651號│字第535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054號│106年度簡字第1458號│107年度易字第1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3日│106年12月28日│107年2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054號│106年度簡字第1458號│107年度易字第187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15日│107年2月5日│107年4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21號│第3694號│第5522號││├──────────┴──────────┴──────────┤││編號1至4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18日│106年8月18日│106年8月28日採尿前1│││││、2日內某時│││││106年9月4日採尿前1、│││││2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53號│字第5190號等│字第5190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10號│107年度簡字第950號│107年度簡字第9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9日│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10號│107年度簡字第950號│107年度簡字第950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11日│107年11月19日│107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565號,編號5至7等罪│││第9878號,編號1至4等│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7│││├────────┼──────────┼──────────┼──────────┤│罪名│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5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11日採尿前1│││││、2日內某時│││││106年9月25日採尿前1│││││、2日內某時│││││106年10月2日採尿前1│││││、2日內某時│││││106年10月12日採尿前│││││1、2日內某時│││││106年10月23日採尿前│││││1、2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190號等│││├───┬────┼──────────┼──────────┼──────────┤││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9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950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565號,編號5至7│││││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