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4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229之1、229之7、
840之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面積77點14平方公
尺未保存登記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原為訴外人即原告之父 黃鴻星 (已死亡
)所有。嗣於民國96年1月12日,黃鴻星因故將系爭房屋贈
與為原告所有,而原告乃將系爭房屋借予原告之弟媳即被告
甲○○使用,惟因被告於借住期間並不安份,強行破壞原告
的東西,爰終止兩造之使用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
屋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將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對於訴外人即原告之父黃鴻星贈與乙事有所質
疑,當時伊的公公精神已不好,印章應係被蓋。再者,伊有
同意書證明黃鴻星有同意系爭房屋由伊居住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系爭房屋原為訴外人即原告之父黃鴻星所有,且為未保存登
記建物。
㈡系爭房屋贈與所有權移契約書上之「黃鴻星」印文確為黃鴻
星本人所有。
㈢被告為原告之弟媳,且自81年起即居住於系爭房屋。
四、本件兩造之爭點在於:㈠黃鴻星是否有簽立契約書將系爭房
屋贈與原告?㈡原告是否可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茲分述
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黃鴻星是否有簽立契約書將系爭房屋贈與原告?
⒈按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民法
第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為法律行為而有使用文字之
必要者,蓋章與簽名,具有同等效力。次按,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私人之印章,由自己使用為常態,被人
盜用為變態,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自應就此印章被盜用
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⒉經查,經本院向屏東縣滿州鄉戶政事務所查詢結果,黃鴻星
本人確曾於96年1月11日親自前往該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
明2份乙情,有該所97年1月28日屏滿戶字第0970000152號函
暨所附之印鑑證明申請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55至58頁),
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不並爭執黃鴻星有前往申請,僅係
辯稱係黃鴻星有告知並不知道前往申辦何事等語,本院卷第
68、69頁),自堪以認定。準此,上開印鑑證明既為黃鴻星
親自於簽立上開系爭房屋贈與所有權移契約書之96年1月12
日之前1日前往申請,則就申請印鑑證明與簽立上開契約書
之時間點而言,已難認上開契約書之簽訂非為黃鴻星之本意
。此外,被告復未再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原告有盜用黃鴻星印
章之事實,則舉證之不利益,應由被告負擔,即簽立系爭房
屋之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中之黃鴻星之印文,並非原告所
盜蓋。從而,黃鴻星確有簽立上開贈與契約無誤。
㈡原告是否可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
⒈次按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
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民法第464條亦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其借用系爭房屋,嗣該借貸關係已
經終止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則揆諸上揭及前揭規定,原
告自應就其與被告間有借貸合意、交付借用物等事實,負舉
證責任。如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即應受敗訴判決之不利益。
⒉經查,系爭房屋原係黃鴻星所有,嗣於96年1月12日,黃鴻
星簽立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予原告等情,雖如上述,惟原
告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能舉證證明其與被告間就系
爭房屋有借貸合意及交付借用物之事實,則原告主張其與被
告間有借貸關係存在,自難認為可採。況且,系爭房屋屬未
保存登記建物,因無法辦理保存登記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而贈與屬債權行為,仍須履行交付之物權行為,然被
告卻自81年起即居住在系爭房屋乙情,既如上述,顯見原告
自始至終並未因占有系爭房屋而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則原告
既未有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且又無事實上之處分權,如何能
與被告訂立使用借貸契約,自屬令人不解。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返
還系爭房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
六、又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
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