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李黛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宜君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而未能調解成立(本院109年度司暫調字第229號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抵扣之,故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8,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