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嘉簡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賜諺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106年度偵字第247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度偵字第2437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係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43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記載「106年度偵字第2473號」,顯為誤載,應更正為「106年度偵字第2437號」,而依原判決全意旨,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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