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王偉宏 債務人 王水萍
一、債務人王偉宏、王水萍於繼承被繼承人 范素美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國(下同)98年6月12日施行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范素美已於98年4月1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債務人就被繼承人范素美所積欠之系爭債務,對債權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從而,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