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257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姬承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聲請債務人連帶負責,惟本件僅一位債務人,請查明更正。
二、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