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6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1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培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