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47號債權人屏東縣長治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茂 代理人 柳志樺 債務人 蘇怡彬
吳玉桂
一、債務人蘇怡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
㈠、債務人蘇怡彬應給付①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②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①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②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㈡、債務人蘇怡彬應給付①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②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及自①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②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蘇怡彬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玉桂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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