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7號原告 林美志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被告 王邦圓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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