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泳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汪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褚哲睿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