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32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黃李玉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李玉桂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7年1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五)存續期間:86年12月31日至116年12月3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黃吉森 。嗣債務人黃吉森於87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5年3月2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黃吉森自103年2月2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342,336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抵押契約、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各1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新社區│ 新農 ││108│建│209.8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新社區新│加強磚造、二層樓│第一層:80.7││全部││││農段108地號│房。│4│││││42├───────┤│第二層:95.0││││││臺中市新社區中││5││││││和街621號││騎樓:16.24││││││││合計:192.03│││├─┴──┴───────┴────────┴──────┴─────┴────┤│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