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454號債權人 陳明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桂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 羅森才 已經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羅森才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
二、又被繼承人羅森才如有除債權人陳明珍外之其他繼承人,依法其債權(新臺幣84萬元)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收取,債權人陳明珍應另行出具其他繼承人均同意委由債權人收取之書狀。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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