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6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林妙 相對人 魏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林妙為 擔保債務,於民國94年8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95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8月29日起至124年8月28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林妙邀同另一相對人魏立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795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9月8日,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債務人林妙自99年8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165,401元及利息、違約金。另抵押之不動產(附表土地編號1)雖於94年11月28日因贈與登記與相對人魏立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11月3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12月16日寄存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莿桐││1057-32│建│00│00│2.00│全部│所有權人:魏│││││││││││││立│├──┼───┼────┼────┼────┼────────┼─┼──┼──┼──────┼─────────┼──────┤│002│彰化縣│彰化市│莿桐││1058-12│建│00│00│40.00│全部│所有權人:林│││││││││││││妙│├──┼───┼────┼────┼────┼────────┼─┼──┼──┼──────┼─────────┼──────┤│003│彰化縣│彰化市│莿桐││1059-4│建│00│00│70.00│全部│所有權人:林│││││││││││││妙│└──┴───┴────┴────┴────┴────────┴─┴──┴──┴──────┴─────────┴──────┘┌─────────────────────────────────────────────────────────────┐│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6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853│彰化縣彰化市彰│彰化縣彰化市莿│鋼筋混凝土造5│1層:68.95;2層:80.43││全部│所有權人:林妙││││鹿路105之3號│桐段1057-32、1│層樓房│;3層:80.43;4層:80.││││││││058-12、1059-4││43;5層:46.13;騎樓:││││││││地號││11.90;合計:3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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