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二五號
原 告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約定清償期為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借款
期間應按月付息,遲延履行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息百分之十計付
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加倍計付。詎被告自八十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