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莊正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辛長安 (即 辛永清 之繼承人)
辛碧雲 (即辛永清之繼承人) 辛長征 (即辛永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