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45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鄭達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5年度除字第24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88││├──┼───────────────┼──────────────┼────┼───┼────┼───┤│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92││├──┼───────────────┼──────────────┼────┼───┼────┼───┤│004│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941││├──┼───────────────┼──────────────┼────┼───┼────┼───┤│005│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62││├──┼───────────────┼──────────────┼────┼───┼────┼───┤│006│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4││├──┼───────────────┼──────────────┼────┼───┼────┼───┤│007│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