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調解費,查本件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
提出訴訟標的價額送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