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簡字第994號原告 李淑慧 被告 劉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其聲明,亦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然原告並未依前開規定於起訴狀內記載具體確定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暨其原因事實,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月21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及繳納裁判費,有收狀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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