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志富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盤彩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平俊 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