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勝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勝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勝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9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勝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①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②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以下依序簡稱第③④罪)。嗣第②③④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6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其於98年11月19日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8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