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仁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