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告 陳竹筠
被告 曹育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列: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劉俊源
法官陳乃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告 陳竹筠
被告 曹育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列: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劉俊源
法官陳乃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