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即具保人蘇桂君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10621號、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桂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蘇桂君因妨害婚姻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由被告蘇桂君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蘇桂君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蘇桂君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逸,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