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15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葉雨民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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