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36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梅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債務人洪梅芳之信用卡、消費性貸款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洪梅芳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帳務明細表,計息金額包含利息、逾期手續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釋明利息、逾期手續費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及信用卡消費款及通信貸款本金為何?,該裁定於107年12月3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