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庚○○乙○○甲○○丙○○戊○○被告丁○○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易字第149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