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7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1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濾心貳拾陸支、工具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戊○○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連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時、地,或假藉店家老闆委託更換濾心,或以濾心已屆更換時間為由,連續向丁○○、丙○○之父、辛○○、庚○○等人表示需更換濾心,致渠等陷於錯誤,因而允諾更換濾心,戊○○即以品質低劣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00元至700元不等之濾心(每組價格含工資最高約不超過1000元)或內容物不詳之「遠紅外線磁石」濾心更換後,向被害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嗣戊○○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時、地,向己○○表示是他公司負責人委託他前往更換濾心,為己○○發覺有異,始報警當場查獲戊○○,並於其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扣得戊○○所有,供詐欺所用之濾心26支、更換濾心工具1組等物,始查獲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一)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警卷第4頁)、丁○○於警詢(警卷第6頁)、己○○於警詢(警卷第8頁)、丙○○於警詢(警卷第19頁)及本院調查(95年10月2日訊問筆錄)、庚○○於警詢(警卷第21頁)及本院調查(95年11月22日訊問筆錄)中供明在卷;
(二)卷附名片1張、扣案濾心26支、工具1組;
(三)本院95年11月1日勘驗筆錄、鑑定人甲○○於本院勘驗時之供述。
三、聲請意旨另以被告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犯行等語。本件聲請人認被告有前開犯行無非以被害人乙○○於警詢中指認相片之供述為其論據。惟查:被害人乙○○於本院當庭指認被告時證稱當時更換濾心有二人,她記不清楚是否係庭上之被告;並稱換濾心當天,對方有拿收據給她,並庭呈載有「利聯實業公司, 李俊翰 ,臺南公司:台南市○○街○○○號,服務電話:00-0000000(代表號),備註欄記載:付清,『李』」字樣,並蓋有公司圓戳章之收據供本院檢視(95年10月2日訊問筆錄)。此與被告於另案詐騙時僅一人前往,且僅出示名片而未開立收據不同。本件被害人受騙之時間與前開有罪部分之犯罪時間相距達數月之久,且詐騙之行為模式不同,被害人復無法指認被告,尚無從證明被告有本件犯行。因聲請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修正後刑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時間│地點│被害人│行為││號│││││├─┼─────┼────┼───┼─────────┤│1│95年1月初│臺南市北│丁○○│被告佯稱係音訊網際│○○○區○○路││網路公司負責人委託││││14號音訊││他更換濾心為由,更││││網際網路││換一組(3支)濾心││││公司││,並向丁○○收費││││││3500元。│├─┼─────┼────┼───┼─────────┤│2│95年(聲請│臺南縣安│丙○○│被告佯稱係精工實業│││書誤植為94│南區 同安 │之父│公司人員,以已到更│││年)3月中│路382巷2││換濾心時間為由,更│││旬│號││換一組(4支)濾心││││││,並向丙○○之父收││││││費3800元。│├─┼─────┼────┼───┼─────────┤│3│95年3月30│臺南市北│丁○○│被告佯稱係音訊網際│││日上午○○○區○○路││網路公司負責人委託│││30分許│14號音訊││他更換濾心為由,更││││網際網路││換一組(4支)濾心││││公司││,並向丁○○收費││││││3500元。│├─┼─────┼────┼───┼─────────┤│4│95年4月2日│臺南市中│辛○○│被告佯稱係受 阿波羅 │││上午9時30│西區中山││電子遊藝場負責人委│││分│路178號││託前往更換濾心為由││││阿波羅電││,更換一組濾心,並││││子遊藝場││向被害人收費2800元││││││。│││││││├─┼─────┼────┼───┼─────────┤│5│95年4月20│臺南市南│庚○○│被告自稱賀眾公司││○○○區○○街││人員,以已到更換││││378巷100││濾心時間為由,更││││號保億機││換一組(4支)濾心││││械工業有││,並向庚○○收費││││限公司││1800元。│├─┼─────┼────┼───┼─────────┤│6│95年5月11│臺南市中│己○○│被告佯稱係音速網際│││日上○○○區○○○○○路公司負責人委託│││11時45分許│街169號││他更換心為由,持扣││││音速網際││案工具欲更換濾心,││││網路公司││為己○○發覺有異,││││││報警當場查獲而未詐││││││欺得逞。│└─┴─────┴────┴───┴─────────┘附表二:
┌─┬─────┬────┬───┬─────────┐│編│時間│地點│被害人│行為││號│││││├─┼─────┼────┼───┼─────────┤│1│940825│臺南市東│乙○○│被告以已到更換濾心│○○○區○○街││時間為由,更換一組││││一段420││(4支)濾心,事後向││││號6樓││被害人收費││││││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