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六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 楊有芳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
叁萬零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玖
佰玖拾元,尚欠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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