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六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 楊有芳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
叁萬零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玖
佰玖拾元,尚欠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