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85號原告 莊子賢 被告 吳侑勵
張躍譯
林奕伶 鄭柏漢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施育傑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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