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勞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馬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21,655元,應徵裁判費11,8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游明仁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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