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3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 藍江濤 (民國2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員林鎮三條里信義巷1弄8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收養人藍江濤之養女,因聲請人之養父藍江濤已於民國66年11月15日死亡,收養人與聲請人之生母乙○○育有婚生子女 藍國柱藍國奏藍國華 三人,聲請人甲○○○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不影響收養人之權益,又聲請人為其生父之唯一子女,希望能認祖歸宗,故於聲請人生母同意下,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許可終止收養。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已成年,其養父藍江濤已於66年11月15日死亡,收養人藍江濤與聲請人之生母乙○○育有婚生子女藍國柱、藍國奏、藍國華三人,聲請人甲○○○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不影響收養人之權益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終止與其養父之收養關係,希冀能認祖歸宗,自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予認可。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顧嘉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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