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梁 陳廣玉華僑商業銀行 松山分 │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參萬陸仟元│AA二一三六七三│││││行│││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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