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宋家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邦碩 (即 何邦彥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被繼承人何邦彥之應繼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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