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黃昱撰
參加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鼎樺
參加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參加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上訴人 李德保
李德彰 訴訟代理人 洪文意 律師
趙友貿 律師複代理人 朱奐穎 律師被上訴人 李黃桂鑾
李素蓮 李素琴 李素貞 李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故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郭俊德法官葉作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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