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76號原告陸軍步兵第三0二旅代表人 張德榮 訴訟代理人 湯士緯
陳鉅孟 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狀之具狀人未蓋有機關印信,及原告委任狀委任人未蓋有機關印信,原告應均補正之。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