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碧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賴鳳珍 │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肆仟肆佰玖拾元│六七五四四0│440-││││用合作社中正分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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