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8號原告 劉羣峯 被告 劉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住居所,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住居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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