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鄭淑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潘淑媛 間清償債務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70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陳宛榆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