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世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世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3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世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2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8月3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835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3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是本件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且因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內所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項珮欣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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