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玟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玟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玟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113年7月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刑,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壢簡字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接續執行合計2年1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簡易判決在卷可查。又受刑人係於113年7月6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7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091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