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13號原告 李怡昆 被告 陳昱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1,59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民國99年11月10日下午7時,被告陳昱志與 侯盈君 騎乘之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兩車之後照鏡互勾,導致跨車道摔車滑行至隔壁車道,致撞擊原告李怡昆,因而受有四肢多處擦傷與顏面破相,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害。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昱志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交易字第83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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