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9號上訴人 謝國村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 律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雄 訴訟代理人 陳振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蔡政哲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