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枝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9137號、99年度執聲字第3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枝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被告賴枝旺因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號及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04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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